税务部门重点关注三大风险点:
1.分红变借款
企业实现了利润,股东在进行分红时,为了不交税通过挂“其他应收款”从企业提取红利,然后通过发票来冲账等虚列成本行为。
2.无偿借款视同销售
根据财税2016 36号文件,企业是无偿借款给股东的,还涉及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至于新增值税法出台后是否有变化,需要等后续具体细则规定。
3.年终挂账触发个税
依据财税[2003]158号文,个人股东借款在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20%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某公司股东借款200万未处理,涉及40万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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