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 2024 年第 5 号公告,其中有关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进行“反向开票”的相关事宜值得我们关注。
这一公告的出台,旨在推动资源回收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加强税收管理。
自 2024 年 4 月 29 日起,当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时,符合特定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也就是“反向开票”。这里的报废产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且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而出售者是指销售自身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收购的报废产品,并且连续 12 个月(自然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 500 万元(不含增值税)的自然人。
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含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需要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并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
1.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 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需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相关办法要求,获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 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的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如果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 12 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 500 万元,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而是应引导该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这一系列规定对于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和税收征管都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为资源回收企业和自然人出售者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规范,也有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回收利用,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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