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需要凭发票扣除。公司支付的本金及利息,属于供货方向你公司销售货物的价外费用,应该一并按照销售货物向贵公司开具发票。
法院判决书可以作为“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与发票连同其他“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一并入账。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
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
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