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
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
“二、特别事项的处理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64号)规定:“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因此,企业委托外单位提供为新产品提供外观设计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应作为委托研发费用按发生额的8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