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因此,按权责发生制费用属于2021年,若在2021年预提并在2022年进行2021年汇算清缴前实际支付,准予在汇算清缴扣除。
若2021年未预提相关费用,建议对2021年账务进行修正并预提,若发放时间在汇算清缴之前,在2021年扣除。若发放在汇算清缴之后,可以在不超过5年内追补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