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
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根据描述的子公司是可以用发票复印件和分割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但是,这些支出的进项税额,由于子公司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能得到进项税额抵扣;
同时,母公司取得这些支出中分割给子公司的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从总体看将会损失一部分进项税额的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