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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发生的与研发项目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在研发费用其他相关费用列举范围内,不能加计扣除。


政策上对研发费用归集做了明确列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


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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