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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能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


取得固定资产的方式有多种,但财税(2018)54号文件规定的购进只是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


另外,“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


因此,公司通过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单位价值不超500万元的生产设备,不属于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不能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2018年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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