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
简而言之,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以上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应符合3个条件: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居民企业投资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
2.直接投资一—不包括“阿接投资”。
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处置及处置以后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