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翰林!提供:深圳注册公司,深圳代理记账,深圳工商代办,深圳会计代理服务
一站式精准财税服务专家
大客户专 线

全国24小时服务热线

0755-82337119

18138294939

目录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


简而言之,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以上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应符合3个条件: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居民企业投资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


2.直接投资一—不包括“阿接投资”。


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处置及处置以后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和平社区嘉宾路4028号太平洋商贸大厦B座1902

大客户经理座机:0755-82337119手机:18138294939客服QQ:1597789535邮箱:13530884548@163.com

版权所有 深圳市翰林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18-2019 备案号:粤ICP备18118832号

深圳公司注册 翰林财税是一家提供深圳公司注册代理,营业执照办理,工商变更,资质代办,代理记账,税收筹划,财务顾问,公司注销等一站式工商财税服务的服务商。助初创型企业快速上轨,帮发展中企业财税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