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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


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


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因此,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应根据上述规定来进行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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