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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账务处理可计入营业外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或其他收益(企业会计准则)


(二)取得的补助款不涉及增值税,可能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参考如下判断标准:


(1)如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对应的支出不可以税前扣除: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如果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需要并入企业收入,按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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