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翰林!提供:深圳注册公司,深圳代理记账,深圳工商代办,深圳会计代理服务
一站式精准财税服务专家
大客户专 线

全国24小时服务热线

0755-82337119

18138294939

目录

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填表说明中明确:“本表由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月(季)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使用本表。”因此,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也需要进行汇算清缴。但对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不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不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和平社区嘉宾路4028号太平洋商贸大厦B座1902

大客户经理座机:0755-82337119手机:18138294939客服QQ:1597789535邮箱:13530884548@163.com

版权所有 深圳市翰林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18-2019 备案号:粤ICP备18118832号

深圳公司注册 翰林财税是一家提供深圳公司注册代理,营业执照办理,工商变更,资质代办,代理记账,税收筹划,财务顾问,公司注销等一站式工商财税服务的服务商。助初创型企业快速上轨,帮发展中企业财税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