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填表说明中明确:“本表由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月(季)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使用本表。”因此,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也需要进行汇算清缴。但对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不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不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