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因此,如果符合上述条件,企业向自然人借款支付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另外,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即自然人向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企业向自然人支付利息时有代扣代缴个税义务,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税,税率为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