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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一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规定:关于直接判为D级的情形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以判决结果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以处理结果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


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比例=一个纳税年度的各税种偷税(逃避缴纳税款)总额÷该纳税年度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因此,需要根据上述具体规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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