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第二条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附件所列示,自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则。
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
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
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对于起评分90分的企业,若出现扣分,只能评价为B级及以下。
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4个一级指标,非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和税务稽查信息2个一级指标。
结合税务管理实际,最终细化为6个一级指标,20个二级指标,95个三级指标,指标信息主要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