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小规模的税人取得的进项发累在转为一般的税人后,生效之可般为当月1日或次月1日,生效之日前取得的专累一般是不可以用于抵扣的。
(2)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充诈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企业的进项税额,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中报缴纳增值税的,
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提示: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
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
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二)纳税人取得的海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程序,
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
小规模期间取得的专用发票用于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除外,不得抵扣情形参考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