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的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二、纳税人既销售跳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兔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
、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实务中,站在销售农产品角度看,可分为两大类,一是销售自产农产品,如农民、公司+农户、农场、林场、来树场等,增值税规定免税,这种情况下,票据合规的话,
购买方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二是经营销售农产品单位,如从事批发、零售的纳税人的销售鲜浮的肉蛋和蔬菜开具免税发票,这种情况下,购买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