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
到纳税人所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因此,针对该项优惠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无需向税务机关备案,而且作为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二、免税项目”第4栏“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和第5栏“免税额”不需填写。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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