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可以。公司从自然人手中购入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不属于以下情形,因此不可以适用简易计税。
处置固定资产(有形动产)可以依3%征收率减按2%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按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且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3)营改增纳税人销售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4)一般纳税人销售为小规模纳税人时期购入的固定资产;
(5)原增值税一般的税人错售2013年8月1日之前购进自用不允许抵扣进项且来抵扣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向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