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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不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在购进环节按照9%计算抵扣,领用环节再加计扣除1%,整体扣除率为10%。


1、购入环节;


借: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购入价格*9%)


贷:银行存款


2、用于深加工,享受加计扣除环节


借:生产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购入价格*1%)


贷:原材料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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