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
转租人转租房产是否允许选择简易计税,应区分情况确定。转租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老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视为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对外出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例如:M公司2015年1月1日从A公有租入不动产,同月M公司与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该不动产转租给B公司,合同期限3年,至2017年12月31日到期。
在该老租赁合同到期前,M公司转租该不协产收取的租金,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政策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