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应该分别核算货物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这种情况下,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机器设备销售给甲方后,又交给机器设备销售企业负责安装,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销售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也可视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提示:
(1)销售对象明确为“机器备”,不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含钢结松件);
(2)安装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选择简易计税的前提是必须分别核算货物和服务的销售额,
分别核算是指合同或协议中应单独列明销售货物和服务的销售金额,发票开具时应分别选择其适用的税收分类编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