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应按照兼营行为分别按照餐饮服务、电影放映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提示:书吧提供图书借阅服务,具体收费如果是收取门票,可以参考财税【2016】36号 附件3第一条: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
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如果是销售图书可以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电影放映服务可以参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