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另根据《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
三、关于第九条“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解读:
“本条政策明确,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
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司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