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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规定:“一、销售服务·(七)生活服务。……6.其他生活服务。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因此,如果该眼镜店仅提供视力测量服务,应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是为了销售眼镜提供必要的视力测量和配镜服务,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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