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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十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所含装饰、


设备是否视同销售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的范围是:“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设备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因此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


无需视同销售。房地产企业“买房赠家电”等营销方式的纳税比照本原则处


例如:房地产公司销售精装修房一套,其中精装修部分含电器、家具的购进价格为10万元,销售价格200万无,并按照200万元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按照11%税率(现行为9%)申报销项税额。此时,无需对10万元电器部分单独按照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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