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可以的。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的规定:“三、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非学广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的规定:“三、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非学广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和平社区嘉宾路4028号太平洋商贸大厦B座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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