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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可抵扣的所有进项税额均可加计抵减。


比如,适用加计抵减的企业,不限于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其他业务只要是属于本企业的进项税额均可加计抵减。


提示:

(1)属于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比如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2)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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