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备案资料:
(一)《税务资格备案表》;
(二)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
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三)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
提醒: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
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