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其中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传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