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0项继续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 、免征房产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纳税人依然可以少交税
一、免征增值税
1、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金融机构部分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优惠
优惠内容:在向孵化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税收优惠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5、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6、宣传文化免征增值税
一、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二、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7、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1、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2、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2021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
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14号)
4、小微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1、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优惠
优惠内容:自用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税收优惠
优惠内容: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4、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税收优惠
优惠内容: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提示: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和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
5、高校学生公寓税收优惠
优惠内容: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执行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备注:高校学生公寓,是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四、个人所得税优惠
2、支持新冠肺炎疫情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
优惠对象: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
优惠内容:免征个人所得税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3、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
单独申报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单独申报: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应税率-速算扣除数
备注:以全年一次性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对照月度税额表确定
4、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
优惠对象:
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
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五、小微企业“六税两费”优惠
优惠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提示:已享受优惠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优惠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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