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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全国登记在册市场主体1.54亿户,较2020年底增长11.1%。其中,企业4842.3万户,增长11.8%;个体工商户1.03亿户,增长11.1%。从结构上看,个体工商户占市场主体总量的67.1%,登记在册小微企业4034万户,占企业总量的83.3%,较去年提升4.4个百分点,广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成为稳就业、保民生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国家给出很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下面我们来了解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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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自2021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  


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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