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有限合伙企业必须有普通合伙人?
一、《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仅剩下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企业理应解散第六十一条要求有限合伙企业至少理应有1个普通合伙人,这表明普通合伙人是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和续存的基础,意味着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的有别,是债权人信赖合伙性质、合伙人担负无限连带责任的根本,因此 有限合伙企业必须有普通合伙人。

二、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理应明确约定,不能够推定得出。普通合伙人的身份意味着对外担负无限连带责任,同意这种责任承担的意思表达理应由当事人明确作出,当事人实际运营合作事项不可以推定其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实施合伙事务,完全可能存在其他的法律关系,为此理应慎重。
三、有限合伙企业是有别于普通合伙、个人合伙的合伙组织,理应做好工商登记,尤其是《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六条要求对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姓名和名称做好登记,这不仅是对其有限责任的确认和肯定,同时也是对合伙企业外市场主体的保护和提醒,是有限责任与公示制度的必要联系。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理应有1个普通合伙人。
第七十五条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理应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成普通合伙企业。

二、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理应明确约定,不能够推定得出。普通合伙人的身份意味着对外担负无限连带责任,同意这种责任承担的意思表达理应由当事人明确作出,当事人实际运营合作事项不可以推定其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实施合伙事务,完全可能存在其他的法律关系,为此理应慎重。
三、有限合伙企业是有别于普通合伙、个人合伙的合伙组织,理应做好工商登记,尤其是《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六条要求对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姓名和名称做好登记,这不仅是对其有限责任的确认和肯定,同时也是对合伙企业外市场主体的保护和提醒,是有限责任与公示制度的必要联系。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理应有1个普通合伙人。
第七十五条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理应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成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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