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重点领域》)规定的范围。

1、取得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重点领域》规定的范围,要点:
(1)应明确到三级明细。如系《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四大类——新材料——第(二)项无机非金属材料中的第4小项节能与新能源用材料制备技术,替代传统材料、显著降低能源消耗的无污染节能材料制造技术。
2、产品必须与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相关,要点:
(1)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应建立明细账(能准确识别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进行二级明细核算,便于归集和外部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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