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现阶段许多企业、包含上市企业和IPO企业,其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会开设许多分公司、子公司,甚至将会在同一个地区既设置了分公司又设置了子公司,后期在对各企业职能梳理时,发觉某些企业无存在的必要性,确定给予注销。那么在注销过程中,分公司注销是不是一定要登报公示?
一、公司法对注销的规定
《公司法》第十章介绍了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简单总结如下所示:
第一步:成立清算组;
第二步:告知债权人(登报公示):清算组应该自成立的时候起10日内告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示。债权人应该自收到通知书的时候起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书的自公示的时候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三步:编写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明细单、支付剩下财产。
第四步:编写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第五步:税务局出具清税报告、注销税务局完成。
第六步:编写清算报告、工商注销。企业清算完毕后,清算组应该制做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公示企业终止。

二、分公司注销是不是需要登报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担负。所以分公司注销之后,债权债务由总公司持续担负。分公司因为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企业在经济上统一核算,所以其生产经营中的负债由隶属企业承担偿还,即由隶属企业以其所有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运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分公司的注销并不影响债权人持续向其法人主体企业追偿债权。所以登报工作针对分公司的注销而言,既无实际意义,也没必要性,分公司的注销不需要登报公示。
分公司注销登记递交资料:
1.《分公司注册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分公司被依规勒令关掉的,递交勒令关掉的文件;被企业登记机关依规吊销执照的,递交企业登记机关吊销执照的决定。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5.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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