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四十八号颁布,取消了大批税务证明,特别是发票丢失、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税务局此外提供的,都无需再登报声明,确实缓解了经营者的基本资料申报负担。可是,也是有财务会计朋友们明确提出了疑惑,工商注销是不是和发票、税收票证遗失相同,取消登报声明呢?
带着这一问题,小编细心查询了取消的税务证明事宜文件目录,发觉在其中并非包括企业注销,因此工商注销仍然要登报公示。具体又要如何操作呢?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四十四条的明文规定,公司应当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然后,将公司《注销公告》登报公示。公示期满45天后,进行公司清算,清算结束后,向原公司登记机关递交相应的文件申办注销备案。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四十八号并未明文规定公司工商注销取消登报公示,但是工商注销只要符合相关明文规定,还可以不用刊登公示。
依据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关于印发《公司简易注销备案改革信息化技术方案》等信息化文件的通知,明确提出公司简易注销已不递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办理备案证明、刊登公示的报刊样本等材料。

此外必须特别注意的是,简易注销的适合行为主体为:
(1)领到企业营业执照后未进行生产经营(未开业公司)、申办注销备案前未产生债权债务或已经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人民法院判决强制性清算或判决宣布破产的,相关公司清算组、公司管理人持有人民法院结束强制性清算程序的判决或结束破产程序的判决,向被强制性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备案机关申办简易注销备案。
最后再度确立,除去简易注销之外,别的情况企业注销依然需要登报公示的,切忌和发票、税收票证遗失相提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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