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所在的培训公司具备相关资质。2022 年 8 月,税务局工作人员前来,称我公司已申报 158 万营业额,但从未申领过发票,此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情节严重,依发票管理办法要罚 5000 元!
我公司在经营期间,从未有过违法违章行为,按时申报,且从未拒绝过顾客索取发票的要求。若顾客索取,定会开具!市场上,此类情况大量存在。
请问,这一处罚是否合理?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 12366 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7 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依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 2021 年第 1 号)附件:《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情节严重的(涉案发票在 51 份以上的),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因此,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存疑问,请联系 12366 或主管税务机关。
注:此案例在实务中颇为少见。目前所见仅为 12366 的答疑,尚未见到相关行政处罚书。所以,最终罚款是否落地,目前难以定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