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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应税行为零税率及免税政策3
时间:2024-06-24 14:23:18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以下服务和无形资产,在符合条件时免征增值税:

1. 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但服务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个人,或对境内货物、不动产进行相关服务的除外。

2. 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但存在多种不符合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情形除外。

3. 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包括特定的代理报关、货物运输代理、外派海员、对外劳务合作等服务,但存在多种不符合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情形除外。

4. 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5. 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但存在多种不符合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情形除外。

纳税人发生上述跨境应税行为,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相同行为不再办理,应保存证明材料备查,否则不得享受免税政策,已享受的需补缴并依规处理。


1.问:我们是一家中国公司,现为越南一家公司在其境 内的不动产提供资产评估服务。请问在增值税方面有什么优 惠政策?
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 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免征增值税。

   2.问:我们是一家中国公司,为美国当地一家公司提供 电信服务,按照目前政策是否可以享受跨境电信服务免征增 值税政策呢?
答:如该项业务通过境外电信单位结算费用的,服务接 受方为境外电信单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可 以享受跨境电信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3.问:我们是一家广告公司,准备为欧洲某公司制作广 告并在欧洲投放,请问增值税有什么政策?
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投放地在 境外的广告服务,可按规定享受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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