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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应税行为零税率及免税政策2
时间:2024-06-24 14:23:07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提供跨境会展、仓储、有形动产租赁、播映、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服务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其符合条件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规定包括: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播映服务;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服务。

适用条件:会议展览服务为客户参加境外会议、展览的组织安排;播映服务在境外特定场所;文化体育和教育医疗服务在境外现场,相关组织安排服务也有明确规定。

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相同行为不再办理,但应保存证明材料备查,否则不得享受免税政策,已享受的需补缴并依规处理。

政策依据:相关税务总局公告及通知。

【情景问答】
问:我们是一家中国公司,在德国购买了一台设备,因 故未能运回国内,要在德国出租。请问增值税有什么政策?
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租赁服务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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