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翰林!提供:深圳注册公司,深圳代理记账,深圳工商代办,深圳会计代理服务
一站式精准财税服务专家
大客户专 线

全国24小时服务热线

0755-82337119

18138294939

对方企业已注销,已经发生的业务尚未取得发票,发生的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时间:2023-01-10 10:37:01 作者:翰林君 来源:深圳翰林财税


问:对方企业已注销,已经发生的业务尚未取得发票,发生的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标签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和平社区嘉宾路4028号太平洋商贸大厦B座1902

大客户经理座机:0755-82337119手机:18138294939客服QQ:1597789535邮箱:13530884548@163.com

版权所有 深圳市翰林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18-2019 备案号:粤ICP备18118832号

深圳公司注册 翰林财税是一家提供深圳公司注册代理,营业执照办理,工商变更,资质代办,代理记账,税收筹划,财务顾问,公司注销等一站式工商财税服务的服务商。助初创型企业快速上轨,帮发展中企业财税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