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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最新政策要点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范围,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为不超过200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政年执行口径。


一、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何时享受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额计算: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四、如何申报


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五、个人所得税优惠实施时间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7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同时废止。


温馨提示: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减半征税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按12号公告应减征的税款,在《公告》发布前已经缴纳的,可以申请退税;也可以自动抵减以后月价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12号公告发布之前己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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