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应收收入的确认与是否开具发票无关
1.企业开具发票不一定需要确认企业所得税应收收入
按照规定,企业开具征税发票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但不一定需要确认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企业销售货物按照国税函 (2008) 875 号规定确认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跟是否开具发票没有关系。比如,某名酒销售商在 2021 年 12 月收取货款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由于年底货物短缺,直到 2022 年 1月份才将货物发出按照规定,由于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但是由于货物并无发出,不满足国税函 (2008) 875 号规定,2021年度不需要确认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而需要 2022 年 1 月份才能确认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2.企业没有开具发票也可能需要确认企业所得税应收收入
(1) 无票收入
无票收入在实务中经常发生,只要满足国税函(2008) 875 号规定的,没有开具发票的,也需要确认应税收入,包括增值税方面对于无票收入也需要确认缴纳增值税。
实务中,很多中小微企业对无票收入,会计核算计入“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会计核算与税务方面都不确认收入,是非常严重的错误,一旦被税务局稽查到将处罚,企业将承担罚款、税收滞纳金等。
(2) 增值税纳税义务没有发生,但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产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40 号) 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
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40 号规定,实务中很多“赊销”性质存在账期的,在货物已经移送到对方,会计核算暂估销售收入,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可以推迟到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因此,就出现了增值税纳税义务没有发生,但是已经满足国税函(2008)875 号规定需要确认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